为促进漳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营造学法、懂法、守法氛围,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公布本市环境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2025年3月5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靖县某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猪养殖废水正通过储液池西面外侧的白色塑料管排入外部沟渠内。该公司生猪存栏量约2000头。漳州市南靖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该公司西北面生猪养殖废水土质储液池入口处、土质储液池内、土质储液池出口处采取水样。
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西北面储液池入口氨氮浓度、西北面储液池内氨氮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对此,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
南靖县某畜牧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该公司做出处人民币15.6万元罚款的决定。
1.2025年3月1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3.2025年5月1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5.2025年7月4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正在对接公安机关,将企业主要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养殖行业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和运营养殖场,规范污水排放口设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杜绝逃避监管的违法排放行为。任何试图通过逃避监管来降低环保成本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