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失地农牧民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本人到常住地社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线上可登录“就业内蒙古”网站(或“就业内蒙古”小程序申请。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就业技能培训的课时长短以及职业(工种)类别给予不同标准补贴,对列入重点产业目录的可提高20%,对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可提高30%。
按照“谁垫付、谁申领”原则,线上可登录“就业内蒙古”网站()或“就业内蒙古”小程序办理。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可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申请人可以通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报。(评价机构和申报条件查询网址:)
对于社会人员,个人可对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申报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查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登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在页面搜索栏输入拟申报的职业(工种)名称,系统会自动列出可开展该职业(工种)的所有评价机构,报考者选择对应的评价机构,通过电话咨询或到评价机构所公示的详细地址报名即可。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可上浮10%。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
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培训标准》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GYB)500元/人、创办企业(SYB)1200元/人、网络创业1600元/人。通过参加SYB和网络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补贴标准上浮40%。
按照“谁垫付、谁申领”原则,线上可登录“就业内蒙古”网站()或“就业内蒙古”小程序办理。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三)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农牧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报农牧民职称的人员需掌握一定的现代农牧业生产技术,实践经验丰富,示范、推广、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物种植类。粮食或油料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杂粮杂豆种植面积50亩以上;油料以外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中药材、蔬菜等特色作物种植面积20亩以上;设施农业面积15亩以上。
(二)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填写规范,近5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理,养殖量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3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3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200只以上;其他畜禽品种养殖达到一定生产规模。
(三)水产养殖类。池塘养殖面积2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立方米以上。
(四)农畜产品加工类。创办或参与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畜产品初加工,能带领一定数量的农牧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六)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销售等服务。
(七)申报人年龄满足21—60周岁之间。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各盟市可结合实际设置破格条件。
符合相应条件农牧民可申请参加农艺(农经)、畜牧(兽医)、工程(农机、水产专业)3个类别职称评审,取得职称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新技术培训,优先承接新品种、新工艺的试验示范;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及学术群团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农牧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和农牧民培训任务,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与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相结合,通过职称评审的农牧民优先进入农牧业一线技术服务队伍。
(三)鼓励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聘用、培育取得农牧民职称的技术人员。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中有2名以上成员取得农牧民职称并长期发挥作用的,作为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农牧主管部门各类强农惠农奖补政策、农牧业项目适当向取得农牧民职称的农牧民领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倾斜,形成以政策项目扶持、促进农牧民队伍发展壮大的良好环境。
(五)优先享受金融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优先选拔推荐参加人才培养工程、人才项目评选、优秀表彰等;需要招聘乡村农牧业技术人员时,优先予以推荐和聘用。
以农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在农村牧区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休闲农牧业、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农技推广、农畜产品加工流通、农牧业机械化、农牧业经营管理、农牧业生产性服务、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等行业并达到相当水平的农牧民。
按照当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的时限,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线上申报。
(一)每年度开展一次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安排部署。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放至各盟市,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职称评审;农牧民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放至各旗县,由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职称评审。
(二)农牧民职称申报与评审,采取本人申报,所在嘎查村推荐,苏木乡镇、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农牧部门逐级审核,各级农牧民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的程序开展。
(三)嘎查村、苏木乡镇、旗县农牧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工作,择优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由旗县农牧部门统一组织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呈报农牧民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通过后,评审结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上传职称管理系统,发放电子职称证书。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备案。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群体,每年按照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每年按照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无需本人进行申请,民政、残联、卫健等部门提供困难群体相关数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代缴养老保险费等相关事宜。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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