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粪污螺旋搅笼提升机;经对照《横县鑫盛养猪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0月21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横县鑫盛养猪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1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养猪场经营者黄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横县鑫盛养猪场存在未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建设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4年10月21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横县鑫盛养猪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横县鑫盛养猪场
2.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横县鑫盛养猪场
3.环评批复(南审环建﹝2021﹞28号)复印件1份,环评报告书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内容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横县鑫盛养猪场
你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横罚告字〔2024〕17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猪场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你猪场于2024年12月23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横环罚告字〔2024〕1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的有关规定,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猪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由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5天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
你猪场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应持缴款凭证到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