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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大型养猪场:被连发三次整改令!-AG凯发旗舰厅官方注册平台

茂名一大型养猪场:被连发三次整改令!

发布时间:202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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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根据《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州市畜禽养殖区划定通告》(化府通〔2017〕7号),农村村庄边界(有规划的村庄以规划为边界,无规划的以村庄外围固定居民楼为边界)外延500米的区域范围属于限养区。你公司位于化州市平定镇低坡村委会水妍村憨子推车岭的生猪养殖场于2019年8月新建、2021年开始扩建、2023年扩建到目前规模,且部分栏舍距离最近村庄外围固定建筑的最近距离约382米左右,属于限养区,检查时存栏量约800头肉猪。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化州市东辰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租地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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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行为违反了《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出栏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畜禽养殖控制总量和应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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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化州市平定镇低坡村委会水妍村枕头岭的生猪养殖场(二分区养殖场)约养有2300头肉猪;消纳土地使用的山岭未铺设喷淋管网,储液池也未有防渗设施,也未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废液排入旁边无防渗漏设施的山坑。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化州市东辰畜牧有限公司2025年7月24日、8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租地合同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化州市平定镇低坡村委会水妍村乌薯岭(也称乌树岭)的生猪养殖场(三分区养殖场)约养有1700头肉猪;消纳土地使用的山岭未铺设喷淋管网,储液池也未有防渗设施,也未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废液排入旁边无防渗漏设施的山坑。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化州市东辰畜牧有限公司2025年7月24日、8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租地合同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标签:养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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