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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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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以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和推进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优化布局、适度集中、提高水平、规范经营为着力点,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推动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努力改变我市目前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的状况,提高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肉品的消费需求。

  (一)扩大机械化屠宰规模。通过合理布局、减控总量、整合升级、强化管理等多种措施,逐步建立起以大中型机械化屠宰加工企业为主体,以小型规范化屠宰场点为补充,设施先进、质量可靠、规范有序的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体系。到2012年底,全市机械化屠宰比例达到80%以上。

  (二)建立现代肉品流通体系。加强肉品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和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鼓励引导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提高配送能力,完善肉品流通渠道,最大程度方便群众消费。

  (三)落实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面向全国流通、供应重点大城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要达到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标准;供应省内设区市的,要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供应县市区的,要达到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标准;供应乡镇及以下农村的,要达到一星级(含一星级)以上标准。

  到2010年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现有基础上压缩50%。到2012年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数控制在60个左右。

  (一)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及环境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实施统一规划和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二)减控总量,扩大规模。加快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减少小型屠宰场点,鼓励发展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加工。

  (三)确保质量,保护环境。严格执行《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标准,独立设置兽医室,健全无害化处理设施,增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环境治理,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健全污水、粪便等处理设施,确保屠宰厂(场)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学校、医院等周边环境敏感区建设定点屠宰厂(场)。

  (四)规范秩序,提升水平。加强监管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经营行为。实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一)市区。除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外,全部取消其它屠宰厂(场)定点屠宰资格。

  (二)县(市)城区。除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外,凡在县(市)城区屠宰厂(场)半径15公里以内的乡镇不再设立屠宰场。未设立机械化屠宰厂(场)的县(市),要按照规范要求尽快建立。已设立机械化屠宰厂(场)的,要充分发挥机械化屠宰厂(场)的规模经营优势,配备专用配送车辆,在乡镇设立专卖店,解决因经营网点减少造成消费者买肉不便的问题。

  对远离县(市)、乡镇政府所在地,且交通不便的海岛、山区村,根据需要可设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在本地市场供应。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与本规划一起抓好组织实施。

  (二)开展清理整顿。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组织商务、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对本区域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逐一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重新确认、限期整改、升级改造和关闭淘汰等措施,确保达到规划目标。

  (三)严格规划约束。各县市区新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市规划,遵循“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并及时将列入保留的定点屠宰厂(场)名单报市商务局审核。无机械化屠宰厂(场)的县(市),规划新建大型生猪屠宰厂(场)时,必须同步关闭周边小型屠宰场点,并经市商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分段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完成规划要求和目标。市商务、畜牧、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部门配合,加大生猪屠宰执法和市场监管力度,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肉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销售、使用的肉品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体系,优化监管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营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搞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基础建设,加快技术进步,推行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化经营,强化定点屠宰厂(场)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快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监管平台,推广屠宰加工远程监控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定点屠宰厂(场)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信用评价和公开发布制度,督促其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四)实施政策引导。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定点屠宰厂(场)向机械化集中屠宰、连锁化物流配送方向发展。鼓励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农村地区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鼓励大型定点屠宰厂(场)通过产权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对小型屠宰厂(场)进行兼并,组建屠宰加工企业集团,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生产销售等相关产业一体化经营。结合实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支持质量优、信誉好的企业进入异地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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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积极向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常识,不断增强全社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消费意识,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肉食消费习惯。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培训,提高定点屠宰厂(场)从业人员素质。实行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制度,不断提高专业操作水平,保障屠宰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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