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租用开展生猪养殖活动的南宁市武鸣区李德养猪场(以下简称: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位于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云川村岽猫山脚下,检查时正在从事规模化养殖活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末级储存池东南角有一个不规则渗漏洞口,有养殖废水从该洞口流出,再流入紧临末级储存池的自然沟,并沿着自然沟流至下游储存池西北向附近的那楼水沟,那楼水沟下游段为那告水沟,最终流入云川河。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在养殖场末级储存池渗漏洞口外排处、末级储存池南面自然沟、自然沟入那楼水沟前、那楼水沟入口下游约号)结果表明:养殖场末级储存池渗漏洞口外排处排出的养殖废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
况:2025年10月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市武鸣区李德养猪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5年10月15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市武鸣区李德养猪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程序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养殖废水从养殖场末级储存池东南角渗漏洞口流出到自然沟,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情况。执法人员复查你养殖场已完成整改情况。
10月9日、10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李苏华、李德、李敏林、宾定裕等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执法人员调查你养殖场实际经营主体以及养殖场末级储存池渗漏的原因、主观认识等情况。
10月9日、12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市武鸣区李德养猪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你养殖场的建设情况、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情况及你养殖场整改情况。
10月9日,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末级储存池渗漏洞口外排处、末级储存池南面自然沟、自然沟入那楼水沟前、那楼水沟入口下游约5米处、那楼水沟入口上游10米处、那告水沟、那告水沟入云川河下游约100米等7个点位采集水样,并于2025年10月10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武环监(水)字〔2025〕第1001号)。证明:你养殖场外排废水超过排放标准
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9日,提供人:你养殖场相关人员。证明:你养殖场相关责任人的身份信息。
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9日,提供人:李德。证明:你租用南宁市武鸣区李德养猪场用于生猪养殖。
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9日,提供人:李苏华。证明:你与宾阳县和吉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为合作代养关系,养殖受益人为你本人的情况。
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证明: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按程序给你送达《监测报告》(武环监(水)字〔2025〕第1001
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情况。
份、采样人员资格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
具备检验检测能力,采样人员具有采样资格。7.《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投诉登记表》(
号),提取时间:2025年10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证明:你养殖场因违法排污被举报。
〕107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证明:你养殖场末级储存池渗漏口外排废水排放去向至云川河为Ⅱ-Ⅲ类水体。
年版)摘选篇章打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证明:你养殖场规模养殖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行业。
10.《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责改字〔2025
〕16号)及送达回执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10月12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证明:我局按程序责令你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11.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0月17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5〕2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2025年10月17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5〕2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三、责令改正和
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4〕5号),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1.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限制生产,对猪场内生猪进行减栏50%,减少粪污产生量,直至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为止。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在接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你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
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