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11月27日对你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平南县六陈镇新富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于2017年9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建设2座高架床猪舍,面积1238平方米,母猪年存栏300头,年出栏3000头”。2017年开始建设,2018年初开始养殖母猪。2019年-2020年扩建了2幢半漏缝式猪舍并投入使用,同时配套建设了沼气池、集粪池、沼液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经查询《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生产记录表》,你养猪场2022年12月商品猪存栏4013头,2023年12月存栏4234头,养殖至2024年5月25日全部出栏销售完毕;2024年6月共进猪4103头,存栏4103头。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合计存栏量8318头,检查当日,生产记录表显示2024年7月21日生猪存栏量为4084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类别: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其他畜牧业039。环评类别:报告书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规定,你养猪场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9月12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平南县六陈镇新富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
证明: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平南县六陈镇新富种养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你养猪场建设和投入使用、养殖情况,主要设施平面位置等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0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平南县六陈镇新富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证明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养猪场负责人甘祖海进行了调查询问;证明你养猪场建设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投入使用时间和生猪存栏量。
三、影像证据:2024年9月12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平南县六陈镇新富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
证明:证明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养猪场建设和投入使用、养殖情况。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平南县六陈镇新富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
(二)《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平南县六陈镇新富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平南县六陈镇新富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
证明:平南县六陈镇新富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只进行了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平南县六陈镇新富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
(五)《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生产记录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平南县六陈镇新富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
证明:平南县六陈镇新富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2023年-2024年商品猪存栏超过2500头。
(六)《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平南县六陈镇新富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建设项目备案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人:甘祖海。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5001号)告知你养猪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养猪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养猪场于2025年3月5日签收相关文书,于2025年3月12日提交《陈述申辩书》,未提出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养猪场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已深刻认识到错误,现已开始逐步补办完善养殖相关手续,并加强环保设施整改。2.不是故意违反相关法律和故意不办手续的,此前已经办理了环评登记,由于猪场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对相关手续的不了解,对环保条例的执行不够重视,以致于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3.目前养猪经济环境较差,希望看在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猪场积极配合执法的基础上,减免或者减轻罚款。4.从今以后,坚决遵守环保条例,认真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从严要求,合格经营。经我局核实:1.你养猪场于2024年11月5日委托了第三方公司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写,目前未依法报批。2.你养猪场于2017年9月曾经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3.你养猪场在执法过程中配合执法。我局经集体审议,你养猪场超过半年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验收,整改速度较慢,决定不采纳你养猪场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5001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养猪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在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缴款平台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